江苏省高邮市优惠政策

为了确保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安全可靠、有利可图,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,我市都能得到充分落实,国内同类地区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我市同样可以参照执行。

土地使用
1.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,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工业用地净出让金免收。供地方式可采用出让、租赁的方法。
2. 外资企业、民资企业可支付一定比例的出让金后办理权属证书,先开工建设,余款分期支付,也可先租后受让。
3.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外商直接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,地方政府将给予特殊优惠。
4. 投资生产型企业以租赁集体土地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办理建设用地、农用地转用手续后,农民补偿可采用与村组租地的方法,三年内租金标准为:责任田300元/亩.年;自留田600元/亩.年;口粮田900元/亩.年。三年后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作出相应的调整。
建设规费
1.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墙改费、绿化费、水泥散装费、人防建设费等所有建设规费。
2. 有关建设方面的中介服务,由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,实行有偿服务,市内机构中介服务费减半收取。
3. 投资城市建设(房地产开发、旧城改造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)按高邮市投资城市建设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。
税收奖励
l.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,从产品销售之日起,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、部分奖励的办法。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%,第二年奖励30%,第三年奖励20%。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%,第二年奖励50%,第三年奖励30%,分别于次年奖励兑现。
2. 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按“三免四减半”执行,超出国家规定“两免三减半”的部分享受地方财政奖励;如产品出口比例达70%,仍然实行减半;经评定为省级科技型先进企业,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。
3.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从产品销售之日起,五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地方事业发展基金、教育费附加、粮食风险基金、防洪保安资金等规费。
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、基础设施、能源交通、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、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,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,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,在税收奖励、用地、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,实行一企一策,特事特办。
对国内其它在高邮投资的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由市招商局报请市政府作个案处理,可比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。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。
中介奖励
对引介外来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的个人或机构(房地产项目除外),按《高邮市2003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(邮发【2003】22号文)的有关规定,经有权机构验资确认后,按实际到帐资金的5‰-1%予以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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