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蘇省高郵市優惠政策
為了確保外商來高郵投資興業安全可靠、有利可圖,凡是國家和省已經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,我市都能得到充分落實,國內同類地區所採取的各種優惠政策在我市同樣可以參照執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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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 | |
1. | 外商投資新辦的生產型企業,以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,工業用地淨出讓金免收。供地方式可採用出讓、租賃的方法。 |
2. | 外資企業、民資企業可支付一定比例的出讓金後辦理權屬證書,先開工建設,餘款分期支付,也可先租後受讓。 |
3. |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或外商直接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專案和基礎設施專案,地方政府將給予特殊優惠。 |
4. | 投資生產型企業以租賃集體土地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,在辦理建設用地、農用地轉用手續後,農民補償可採用與村組租地的方法,三年內租金標準為:責任田300元/畝.年;自留田600元/畝.年;口糧田900元/畝.年。三年後根據物價上漲指數作出相應的調整。 |
建設規費 | |
1. | 外商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,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、牆改費、綠化費、水泥散裝費、人防建設費等所有建設規費。 |
2. | 有關建設方面的仲介服務,由外商投資企業自主選擇有關機構,實行有償服務,市內機構仲介服務費減半收取。 |
3. | 投資城市建設(房地產開發、舊城改造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)按高郵市投資城市建設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。 |
稅收獎勵 | |
l. | 外商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,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,其上繳的增值稅本級財政分成部分,從產品銷售之日起,實行三年內全額徵收、部分獎勵的辦法。對生產性企業實行第一年獎勵50%,第二年獎勵30%,第三年獎勵20%。對國家鼓勵類生產性專案或實際利用外資500萬美元以上重大專案實行第一年獎勵80%,第二年獎勵50%,第三年獎勵30%,分別於次年獎勵兌現。 |
2. | 外商投資生產性項目,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,從獲利年度起,企業所得稅按“三免四減半”執行,超出國家規定“兩免三減半”的部分享受地方財政獎勵;如產品出口比例達70%,仍然實行減半;經評定為省級科技型先進企業,還可延長三年減半徵收。 |
3. | 外商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,從產品銷售之日起,五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地方事業發展基金、教育費附加、糧食風險基金、防洪保安資金等規費。 對於外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專案、基礎設施、能源交通、農業開發專案以及收購、兼併市內企業項目和外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項目等,在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基礎之上,由市政府作個案處理,在稅收獎勵、用地、規費等方面給予特別優惠,實行一企一策,特事特辦。 對國內其它在高郵投資的項目,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,由市招商局報請市政府作個案處理,可比照以上優惠政策執行。對重點專案實行一事一議。 |
仲介獎勵 | |
對引介外來投資興辦的生產性項目的個人或機構(房地產項目除外),按《高郵市2003年度招商引資獎勵辦法》(郵發【2003】22號文)的有關規定,經有權機構驗資確認後,按實際到帳資金的5‰-1%予以獎勵。 |